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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劳动学会学会章程 |
中国建设劳动学会章程 本章程经2014年8月19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CHINA CONSTRUCTION LABOUR INSTITUTE, 简称CCL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城市建设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工作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单位,积极参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接受政府委托的相关课题、项目的实施与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理论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评审并推广建设劳动领域科研成果,总结、交流经验,开展国内外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二)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建设劳动领域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建议; (三)组织开展工人教育培训和劳动社会保障的研究、咨询等工作,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理论水平; (四)组织协调各会员业务合作,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共同发展;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劳动领域职业(工种)技能考核及相关工作;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城市建设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建设系统内的社会团体、劳动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服务机构)、劳动保险、人力资源服务等机构和团体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有志研究劳动社会保障理论工作者,并在实践工作中有一定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理论水平,专家、学者等;热心支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其他社会知名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加入本会会员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或申办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可申请本会支持; (六)获得本会工作信息;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行业信誉,不搞欺诈活动; (七)积极宣传本会宗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经批准。本会对在科学研究和学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适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应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审查学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审查学会财务预、决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常务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顾问,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通过;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接受相关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应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19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